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具宪法效力 不容一般法庭挑战
据大公文汇全媒体综合报道,香港行政会议成员、大律师汤家骅今日(19日)在香港媒体撰文指出,在国家宪法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既然有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之绝对权力,其决定当然具最高宪法效力,不容一般法庭挑战,这是国家制度的特色,因此不能质疑这整套宪制秩序的合宪性和合理性。
汤家骅指出,从欧美各国各有不同的宪制安排可见,一般欧陆法国家在处理宪制问题上均倾向以一个有别于司法体系的独立机关处理,而这机关的成员也不一定由大法官出任,亦不少属政治委任。这种安排并不足为奇,原因是宪法的政治元素比一般法律为高,而不少需处理之问题亦涉及国家政治权力架构及国家体制所出现的问题,便是遇上复杂的法律问题,也有法律专家顾问协助处理,所以不用,亦不应交由一般法官处理,从来没有人会认为这类宪制安排是“有违法治”。
不能质疑宪制秩序合宪合理
汤家骅认为,中国宪法制度既然倾向接近欧陆法制,在处理宪制问题上交由最高机构,集行政、宪制和法律权力于一身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也是可以理解的。进一步看,在国家宪法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既然有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之绝对权力,其决定当然具最高宪法效力,不容一般法庭挑战。你可以不同意其决定,但不能质疑这整套宪制秩序的合宪性和合理性。
汤家骅强调,香港特区作为中国的一部分,在宪制上无论是根据国家宪法或基本法也直隶于中央政府,所以在硬件上不能,亦不应质疑整套宪制秩序。更重要的是,假若大家接受香港回归祖国,接受“一国两制”,便不能不接受国家和“一国两制”下的宪制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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