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劳模被撞身亡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法医专家:认定撞死人无责结论有违法定程序
全国劳模被撞身亡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群众呼吁三亚市交管部门学习十九大精神主动纠错之一
万云成 辛重阳
一、三亚市民:若汽车撞死路边人无责,今后谁还敢出门走路?
近日,三亚市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罗鑫等受害者家属起诉追究肇事者王科等三被告的交通肇事责任的民事诉讼案。此事信息在知情者范围迅速扩展成为街谈巷议的热点话题,争议的焦点却是三亚市交通部门认定撞死人却无责任的交通事故结论?群众不解的原因是,一起车辆直接冲到路边人行道并造成一死一伤和多辆电动车损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竟被三亚市交警部门下达了双方均无责任的交通责任认定书,现阶段已经走完申诉程序。认定结果只是把肇事司机免责的病名,从心源性晕厥换成了突发性昏厥,仍然是维持了双方均无责任的原认定。根据法律规定,申诉结束,就已经堵上了在交警部门为亡者讨还公道的大门。就在几天前,各方最后一次谈判时,有关肇事者并没有作出认错道歉和赔偿的表示,只表示接受法院判决。交管部门领导周某还是坚持医院诊断书有效和车载视频里事发前的司机倒下的记录仪证据。但是当场被受害方批驳而哑口无言,受害方指出,根据这个开诊断书的医生通话录音,就会发现医生本人也承认这个诊断书里的“晕厥”病仅仅是有可能性而已,而记录仪显示的那个司机倒下的视频录像画面,是在车祸发生后3分钟才出现的,这个时间差恰恰说明这个记录仪的录像有可能是假的,是为了避减车祸责任而后来故意补作的。
北京几位著名法医和交通部门专家认真研究这起交通肇事案后都认为,在没有通过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专业法医鉴定前,仅凭某个医生可疑、含糊的诊断书和记录仪时间错位的画面,就做出事故双方均无责任的结论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甚至是荒唐的,有违规包庇肇事者嫌疑,若有串通弄虚作假也必须追究伪证责任。
二、车祸发生过程 :事实真相不容掩盖
2017年6月12日7时半,肇事者王科驾驶琼B13138号“江铃”牌中型普通客车从金鸡路经铁路中路往友谊路方向行驶,此时天气为晴,路面干燥,道路限速40KM/H,车速未知,车辆途经三亚市天涯区铁路中路第三市场门前路段时突然右行撞到路旁的行人李福秀、张莹及路旁停放的电动车,造成李福秀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张莹受伤及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当时有人拍车门问时,王科自称是血糖太低了头晕,没有说自己突发晕厥病。
通过调查得知,死者李福秀是附近街道居住多年的老年人,经常参加各种捐助灾区和教育的公益活动,口碑很好。她是湖南橡胶厂3车间退休老工人,引人注目的是,这个曾经是八十年代的全国劳模和3次省级劳模,工作勤奋忘我,乐于助人,在当地很有名气。 事后,她的孩子罗鑫等痛哭不止,为了善后奔走半年,连自己的小企业也无心经营而停产了。
记者也调查了有关汽车公司和保险公司,他们表示,几年来从来没有发现此司机犯过这些疾病或出过事故,并表示愿意接受法院判决。
三、肇事者违规进入路边人行道造成人命事故应依法严惩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实行分道通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并遵守下列规定:(三)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在道路右侧通行,行人靠路边行走。对照本事故中,受害人李福秀沿路旁行走,属于依法正常行走范围。而王科驾驶车辆未按照法律规定在道路中间通行,突然靠右行驶,导致车辆撞倒受害人李福秀致死,其行为违反法规。据此事实,应该认定肇事者王科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2、肇事者身体不符条件的驾车行为直接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不得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等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经查询,器质性心脏病是心脏疾病的总称。本起事故中,王科自称事发时突发心源性晕厥,而心源性晕厥是由于心输出量突然降低引起脑缺血而诱发的晕厥,属于器质性心脏病的一种外在表现,王科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依法不能驾驶车辆,当地批准和聘用单位也因为违反交通法规而负有连带责任。
3、有关视频因为时间差疑点不应作为依据,有伪证嫌疑
据交警提供的从道路旁边公共摄像头得来的公共视频,车祸发生时间认定书说是在7时35分,但车内录像司机倒下的画面却是7时38分,司机在发生车祸后迟了3分才开始倒下。有关专家认为:这个视频证据是无效的。在没有权威机构的疾病鉴定下,车内视频只能证明肇事司机曾经倒下过,但它却不能证明是在车祸前发生司机倒下的事实,因此这个证据就不应该作为判断昏厥时间的主要依据。因为司机倒地的情况有多种可能性,①有可能是他们说的心源性晕厥和突发性昏厥。②疲劳驾驶也有倒下的可能。③一个心理变态想撞人发泄而又想脱罪的也可以故意倒下!交警部门在无权威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情况下,凭推测的晕厥病诊断结论认定这起事故有待商榷。
四、所谓医生诊断结论不能作为事故认定书的法定依据
有关“晕厥”的医生诊断书前后矛盾的真相谜团
通过咨询海南和北京的多个法医专家,他们都认为,三亚市交警部门对于一死一伤的重大事故,以找不到可以为心源性晕厥做鉴定的权威司法医疗鉴定机构为由,用三亚农垦医院精神科一个普通医生的推测性诊断作为鉴定结果,认为这种结论不能作为王科晕厥的证明。
鉴于此,律师和记者也专程去医院询问过诊断书上签字的医生。医生很明确说,他并没有看到司机发病,也无法通过仪器检查来明确认定他有晕厥,他的结论只是根据肇事司机互相矛盾的自述和交警主动介绍后的疑问性结论(故晕厥带括弧),如司机是在事故发生2天后才来医院急诊看病的,多个老医生根据多年临床经验认为,都说这个疾病非常罕见,必须要有确凿而且可以复查的病史资料,还要有几个先进设备检查的明确影像结论,才能进行诊断。他们又说,即使那个诊断书所列的司机现在有的4个病:高血压、脑梗死、(晕厥)、椎动脉重度狭窄,都是真的病,也不可能发生晕厥。
肇事方人自述从来没有这个病史,也不承认自己过去曾有过这样的病状,医生也谈没有看到当时他犯此病,也有没有任何仪器检查出来此病的证据(如核磁查到肿块就可以认定有肿瘤),那么仅仅这3个”没有”,就直接否定了这个带有括号的“晕厥”的可疑诊断结论了。特别是在这个司机发生车祸后2天,才说自己第一次犯了晕厥病,多个检查报告里又没有任何支持他晕厥的证据,所谓的晕厥病不得不让人怀疑其真正的目的。
做为牵涉到一死一伤,人命关天的重大交通事故,所谓的第二份认定书把心源性晕厥改成带括号的突发性昏厥得依据至今都是个迷!!而且两个截然不同的“晕厥”“昏厥”随意置换,这第二份认定书不但是在否决第一份认定书里疾病的依据,同时也恰恰说明交警部门在使用认定书里的疾病证明时的随意性。
五、有关进行医学鉴定查明真相和追究责任问题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该规定认定事故属意外事故的前提是各方无过错,但只有由于天灾、洪水、地震等不可抗力所导致的事故,才可以认定各方无过错。
法律专家指出,在本起事故中,即使王科存在多个疾病,也不能认定他在事故中就是无过错、无责任。因为如果是这些疾病已经影响他安全驾驶能力并因此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已经危害了社会秩序和人身伤害后果,在排除了故意为之的谋杀罪外,无论司机是哪些原因,如粗心大意,马虎走神,发困或晕厥等,司机和其主管公司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发生事故的原因(如有晕厥病)本身就是违反法律规定(有病就不能开车)的,也就是有过错的,就如同酒驾车即使没有事也是违法了一样道理。
王科从事旅游客车司机属于高危行业,其每天都需要驾驶客运车辆,如突发疾病必然导致事故的发生,这种情况是可以预见的,并不属于不可预测的意外事件。王科继续驾驶车辆的行为已然是对自己和他人的不负责任,通过查阅大量法院判决的案例,全国各地交警部门与法院均认定驾驶人突发疾病导致的交通事故,驾驶人在事故中负有过错并承担事故责任。同时,王科在事故中还存在超速行驶、未按机动车通行要求驾驶车辆等其他过错。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交通事故的处置、调查、认定等程序均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王科的身体是否存在疾病,必须由专门机构进行鉴定,在未鉴定或无法鉴定的情况下,不利后果应当由王科承担。交警部门不能通过医院病历等材料直接认定王科是由于突发疾病导致交通事故。因此,本起事故不符合交通意外事故的条件。
众所周知,关乎人命大案,依法必须对于肇事司机有无疾病进行医学鉴定,必须有由权威司法医疗鉴定机构的鉴定书结论后才能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对于这个法定程序,难道交警部门不知道吗?那么多年来对事故都是怎么进行的?若真找不到鉴定机构,不利的后果就只能是受害方承担吗?此事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仅仅依据这个并无法律效力的可疑诊断证明,就在此人命大案中匆匆认定责任,视乎有些欠妥。
受害方律师去省总队向有关人员提交材料并咨询有关问题时,此人给律师说他套用了一个刑法上的概念:疑罪从无?专家指出,疑罪从无本是指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清楚不充分,依法就只能做无罪论。但交警的逆反思维方式就是逻辑不通了!
六、参考历史案例:同类事故均认定犯病肇事者必负事故全责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各地法院以及交警部门对于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突发疾病造成的交通事故,均以驾驶人存在过错为由,认定驾驶人承担事故全责;
案例1: 案号(2014)敦民初字第1380号认定驾驶人负全责。
被告王德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突发疾病,无法控制机动车造成本起事故,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2:案号(2015)建民初字第203号认定驾驶人负全责。法院认为,张恒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因突发疾病猝死导致车辆失控,驶入道路东侧人行道与由南向北步行的黄玉玲及路东侧的路灯杆相撞,张恒当场死亡,造成2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张恒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3:案号(2014)合江民初字第80号判决书认定驾驶人负全责。该交通事故系因被告突发疾病造成车辆失控所致,且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负全责。
案例4:案号(2014)鹰民初字第366号判决书,认定驾驶人负全责。因为被告李海峰驾驶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突发疾病驶出路外与行人原告任某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最后交管部门认定,被告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此外,案号(2016)青2892民初53号法院判决书认定,当事人狄卫驾驶机动车在突发疾病的状况下,因为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二车互撞事故的原因,突发病者应该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七、结论令人质疑:是因业务渎职还是利益驱动幕后有权钱交易?
一起普通交通肇事致死案的不正常处理过程,却引起群众的气愤情绪与日俱增,特别是记录仪和诊断书造假疑问,令人怀疑其有幕后交易。
近期,各地正在掀起学习十九大理论联系实际的高潮,三亚市的知情者群众愤怒质问,三亚市交通支队为何至今不能在学习十九大精神时联系实际,纠正这起那次交通事故处理时的明显错误?本来这只是一起肇事者严重违反交通法规就应该负有全部过错责任的交通事故,依法认定后再依法赔偿就可以过去的事情,但目前却引发群众强烈呼声。因为早在半年前,在还没有法医正式鉴定的情况下,海南交管部门竟然就前后2次发出事故认定书,只是因为肇事罪犯有某医院的可疑晕厥病病历,就直接认定他无过错无责任,使这个全国劳模老者无辜被撞身亡死不瞑目!附近群众也因此案处理不公而引起过街走路恐慌心理。联系有人看到交警多次去医院奔走谈话,人们有理由怀疑幕后存在交易行为。
最近,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反腐败的讲话再次抨击那些口头大道理而实际行动时另搞一套的两面派腐败官员。他明确指示,必须以问题为导向,特别要抓紧解决群众反响强烈的热点问题,联系实际学习并落实十九大精神。
为了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争取人民群众从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指示,人命关天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必须公平公正,肇事者必须受到惩罚!受害方应依法得到补偿,包庇犯罪的相关人员也必须追究责任,这就是人民群众的一致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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