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罗牛山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被爆屠宰大批无耳标生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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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官方媒体报道,海口市罗牛山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被爆屠宰大批无耳标生猪。

原文如下

海南罗牛山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被指屠宰无耳标生猪144头。12月20日,记者从海口市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执法科获悉,该部门正在根据属地执法部门提供的报告研究处理意见。

144头无耳标的生猪为何能顺利进入罗牛山食品公司?这些生猪从何而来?屠宰加工后又流向了何处?是否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记者将采访调查到的信息提供给当地相关主管部门后半年多来,罗牛山食品公司屠宰无耳标生猪的现象是否还存在?事情经过还要从今年5月说起。

今年5月记者接到当地举报人李先生提供线索,位于海口市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的罗牛山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运送进入该厂区的部分生猪存在耳标缺失和证照不全的现象。据举报人李先生介绍:自己多次将此事电话举报给海口市农业农村局的管理部门,然而该部门回复称,因屠宰流程速度快,证据不好固定缺失依据,并称该问题存在管理难度。

记者实地调查现场发现,陆续有赣K95739(黄牌)及琼A62823 (黄牌)、琼A2MF65(蓝牌)等运载装有无耳标生猪的车辆,直接进入罗牛山食品集团肉类食品分公司及海口市动物检疫申报点,进行登记后进入屠宰企业现场卸猪等行为。

此外,记者在当时采访中发现企业存在收购生猪台账与实际数量不符的情况。记者在驻点兽医登记的物品放行统计台账发现,从5月23日至5月25日,进场台账显示每车生猪运输最少4头,最多只有15头,5月26日前两批次均为8头,可5月26日9点25分开出的一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就标注了80头,同样在“牲畜耳标号”一栏中填写“耳标号数量已超过打印范围,详细耳标号信息请查看检疫证明背面或新页”,与日常进场数量存在明显差异。

5月26日14时12分许,检疫报备点登记只有两车信息,车号为:琼A902V3,生猪8头,另一车辆信息,琼CDR092,生猪8头,再无其他入场车辆及猪入场信息,而实际在现场拍摄记录与兽医提供的检疫票不符。在一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就标注了69头,并在“牲畜耳标号”一栏中填写“耳标号数量已超过打印范围,详细耳标号信息请查看检疫证明背面或新页”。

记者向有关部门进行了反映。

8月9日,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某队调查人员与记者联系,告知反映的问题有些事情已经无法取证,企业的监控存储已经过期(据了解2个月的存储期)不能找到当时举报运载无耳标车辆的信息,运输生猪的GPS设备形同虚设也被质疑。

之后记者联系到海口市农村农业局综合执法大队指导科,一名吴姓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通过一段时间的取证调查,落实了记者所举报无耳标和没有检疫证明的猪144头。并称,根据相关行政处罚法准备处罚企业约900多万元的决定,但罚款暂时还未执行。

12月10日记者电话又联系了该吴姓工作人员询问处理结果,对方表示还要对信息进行采集核实,已经联合省里相关部门到该企业检查督促了。当记者问及自5月份向相关部门反映该问题到现在半年多了,发现该企业屠宰无耳标生猪的现象仍然存在和采访时发现的情况没有区别时,该吴姓工作人员没有回答。

记者追问什么时候能有最后的处理结果,该工作人员表示在12月20日之前争取能够给出进展结果。12月20日记者再次联系综合执法大队指导科,一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说:“对于144头无耳标猪一线调查的这个数字,后续进展还没报过来,处理结果还没有研究,因为它涉及的面比较大,我们还要报到省农业农村厅。”记者表示10月份就采访了吴姓工作人员,说是可能有个900多万的罚款还没执行。 对此这位工作人员解释还没有上会,这属于重大案件,还要会审。记者问大概得多长时间能有结果。这位工作人员说:“首先要完善立案,之后报到市里面,市政府这边还要开专题会研究。因为海南罗牛山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是当地的国有企业,对该公司的处罚太狠的话把企业搞垮了也不行,要考虑影响营商环境,法律影响力、社会影响力都要兼顾。”这位工作人员表示,属地执法部门提交了一个查处情况的报告,到现在还没有形成处罚的决定。

对此,本报将持续关注。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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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因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需要暂存、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并按照规定采取防疫措施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九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动物饲养场、屠宰企业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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